防火门设置规定一览
发布时间:2022-07-05
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
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建筑物内经常有人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。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常开防火门,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。
2、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,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防火门。常闭防火门应设置在其明显位置“保持防火门关闭”等待提示标志。
3、除管井维修门和住宅门外,防火门应自行关闭。双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。
4、除本规范第6.4.除第十一条第四款外,防火门应当在内外两侧手动打开。
5、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,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,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。
6、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。
甲、乙、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防火门》GB12955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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